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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導-苗栗縣後龍鎮龍坑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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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依據: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(113年5月3日府教特
字第1130090279號函)辦理。
二、 獎勵管教或獎懲學生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為差別待遇。
三、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,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,並依下列原則為之:
(一)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。
(二)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,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
者。
(三)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
四、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,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,以確保管教
或懲處措施之合理有效性:
(一)行為之動機及目的。
(二)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。
(三)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
(四)學生之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狀況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。
(五)學生之品行、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。
(六)行為後之態度。
五、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,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,得採取
下列一般管教措施:
(一)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。
(二)口頭糾正。
(三)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。
(四)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。
(五)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。
(六)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,協請處理。
(七)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。
(八)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。
(九)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。
(十)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。
(十一)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,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
參加輔導課程。
(十二)要求靜坐反省。
(十三)要求站立反省。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,每日累計不得超過
二小時。
(十四)在教學場所一隅,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,並
以二堂課為限。
(十五)經其他教師同意,於行為當日,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。
(十六)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,且未使
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。
六、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,顯已妨害現場活
動,教師得要求教導處派員協助,將學生帶離現場;有危害他
人生命、身體之虞時,得強制帶離現場,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
協助處理。
七、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,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
時,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校內外兒少保護資源。
八、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視其情節,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
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,並不得加以懲處。
九、學生於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,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
導或管教措施,並不得加以懲處。
十、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:
(一)師長口頭嘉勉。
(二)書面獎勵,包括嘉獎、小功及大功。
(三)公開場合表揚。
(四)登載於學校網站或刊物。
(五)頒發獎狀或獎章。
(六)頒發獎品或獎金。
(七)推舉為學習楷模。
(八)其他適當之獎勵。
十一、本校設獎管會6人,委員任期一年,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
(派)兼之:
(一)教導主任、學務組長2人。
(二)學校教師代表2人。
(三)學校家長代表1人。
十二、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,應不公開。
十三、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,應本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瞭解事實經過,衡酌學生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,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,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。





發布時間: 2025-04-25 21:27:09
發布單位: 龍坑國小教導處


地址:35666 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158號 Tel:037-722027 Fax:037-720035
分機:校長11, 教導12, 總務13, 教務14, 學務15, 人事主計16, 幼兒園27、28 或 總機17 轉接
最後更新時間:2025-05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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